一方在恋爱中花光积蓄,能否以“不当得利”要回?
by Timekr
恋爱时掏心又掏钱,为对方买礼物、付房租、转账红包,甚至把多年积蓄都花在两人共同生活上。可一旦分手,回头一看:自己身无分文,对方却毫发无损。这时候很多人会想:“我能不能告他/她‘不当得利’,把钱要回来?”作为法律从业者,我可以明确告诉你:绝大多数情况下,不能!因为“不当得利”有严格的法律构成要件,而恋爱中的自愿支出,通常不满足这些条件。下面我们就从法律规定、司法实践和真实案例出发,帮你理清这个常见误区。一、什么是“不当得利”?法律怎么规定的?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九百八十五条:“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。”但同时,法律也列出了三种除外情形,其中最关键的一条是:“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”不构成不当得利。而法院普遍认为:恋爱期间的赠与、消费、转账等行为,属于基于情感的自愿给付,具有“道德义务”或“社交礼仪”性质,因此不构成不当得利。简单说:你愿意为爱花钱,法律尊重你的选择;但分手后反悔,法律一般不支持“秋后算账”。二、什么情况下可能要得回?……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