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申请抵押贷款时,有些人为了顺利获批,可能会在收入证明、经营流水、资产状况等材料上“美化”甚至伪造信息。那么问题来了:即使提供了足额、真实的抵押物,只要用了虚假资料,就一定构成“骗取贷款罪”吗?
答案是:不一定。是否构成犯罪,关键要看两个核心要素——有没有造成银行重大损失,以及是否实质危及金融安全。下面我们就从法律角度详细拆解,并结合真实案例说明。
一、法律怎么规定?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:
“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……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……”
注意关键词:“造成重大损失”或“有其他严重情节”。也就是说,光有“骗”的行为,但没造成实际危害,通常不构成犯罪。
2025年最新司法实践进一步明确:
- 直接经济损失需达50万元以上(以法院执行终结后仍无法收回的本金为准);
- 如果贷款有真实、足额的抵押担保,且银行可通过拍卖、变卖等方式实现债权,一般不认定为“重大损失”;
- 刑事手段应保持谦抑性,能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,优先走民事违约处理,而非直接入刑。
二、什么情况下可能不构成犯罪?
✅ 抵押物真实且价值充足(比如房产评估值远超贷款本息);
✅ 贷款用途基本属实(未用于赌博、洗钱等违法活动);
✅ 按时还款或逾期后积极协商,未恶意逃废债;
✅ 虚假材料非核心审批依据(如虚增一点流水,但不影响整体还款能力判断)。
这种情况下,即便资料有瑕疵,法院通常会认为属于民事欺诈或行政违规,由银行追究违约责任或由监管部门罚款,不启动刑事程序。
三、真实案例参考
案例一:2023年安徽某房地产公司贷款案
2023年,某地产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,为加快资金回笼,安排员工以5名亲友名义购买商铺,并用这些商铺向建设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共计1363万元。过程中,部分收入证明和购销合同存在虚构。
但所有商铺均完成网签备案并办理了真实抵押登记,银行也扣留了保证金。后续因资金紧张,部分贷款出现逾期,银行提起民事诉讼并成功查封抵押房产。
检察机关以“骗取贷款罪”起诉李某等人。但法院审理后认为:
- 抵押物真实、足值,银行债权有充分保障;
- 无证据证明造成50万元以上实际损失;
- 虚假材料未实质性影响银行放贷决策。
最终判决:李某等人无罪。
案例二:2024年冯韬再审改判无罪案(最高法指导案例)
2024年,最高人民法院再审一起备受关注的案件:冯韬控制的两家公司,在2012–2014年间通过伪造审计报告、资产负债表等资料,获取4笔贷款共1.256亿元。
原审法院以“数额特别巨大”定罪。但再审法院指出:
- 所有贷款均有足额不动产抵押;
- 3笔贷款未到期,1笔已办理“借新还旧”;
- 银行从未遭受实际损失,也未申请强制执行。
最高法明确裁判规则:“没有实际损失的贷款欺诈行为,不构成骗取贷款罪。”
最终:冯韬等人被改判无罪。
四、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犯罪?
⚠️ 虽有抵押,但抵押物虚假、重复抵押或严重高估价值;
⚠️ 贷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(如赌博、诈骗、洗钱);
⚠️ 恶意转移资产、失联跑路,导致银行无法执行抵押物;
⚠️ 造成银行实际损失超过50万元,且经强制执行仍无法挽回。
这类情形,即使有抵押,也可能被认定为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”或“严重危及金融安全”,从而构成骗取贷款罪,甚至升级为贷款诈骗罪。
五、给你的建议
- 别碰虚假材料:哪怕有抵押,造假仍有法律风险,可能面临行政处罚、征信受损,甚至被刑事立案调查。
- 确保抵押物真实足值:这是最重要的“安全垫”。
- 保留还款意愿和能力证据:如持续还款记录、主动沟通记录等。
- 一旦被调查,立即咨询专业律师:重点围绕“无损失”“担保有效”“非核心欺骗”等方向辩护。
六、总结
“有虚假资料 + 有足额抵押 ≠ 必然构成骗取贷款罪”。
当前司法趋势越来越强调结果导向和刑事谦抑原则。只要没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,债权可通过担保实现,多数情况下会作为民事纠纷处理,而非刑事犯罪。
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随意造假。合规操作、诚实守信,才是长久之道。
温馨提示:融资不易,守法更贵。宁可慢一点,也不要踩红线。
